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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数据平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平台是运用现代数据信息管理技术,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从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益,深化内涵建设。

第三条通过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有序运行,实现其“统计汇总、反映现状,管理监控、促进规范,分析开发、提供决策”的基本功能。

第四条严格按照原始、即时、公开、独立的原则进行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在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中充分体现其特点,充分发挥数据平台在学院管理和内涵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数据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学院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数据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数据平台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对全院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和验证,提请数据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时进行数据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提交党委,为党委提供决策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为数据信息的汇总部门,负责根据数据表项对应的内容对各单位提交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数据的填报格式、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汇总审核后交数据平台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系部、处室为数据信息的采集组织部门,负责数据采集的组织、检查和验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平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专人作为数据采集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的采集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汇总、检查、验证和上报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填报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数据产生的源头(各岗位、教师)为数据信息的填报人,填报人要准确理解和熟悉填报规则和注释,确保数据采集的原始性、即时性和真实性。填报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九条为确保数据的即时性,各单位要不定期及时更新数据。学院层面的数据采集按学年进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采集数据时间段为上一学年第一学期九月一日至第二学期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条学院办公室要事先拟定数据采集方案,做好采集任务分工,报学院数据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相关系部、处室。数据汇总部门要对数据采集平台表项中负责汇总的有关项目作出具体指导和解释。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根据“源头采集”、“规范采集”的原则,按照“基层源头数据填报→职能部门数据填报与汇总→学院层面数据填报与汇总”三个填报层次进行。实行数据采集分级负责制,填报人对其填报的数据负责,采集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的数据负责,数据汇总部门对自己汇总的数据负责,平台管理部门对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数据表均由数据产生源头直接采集。

(一)归口到综合职能部门的学院综合性的数据,由各综合职能部门直接采集。

(二)涉及到各类教师个人信息的表格,由产生源头的人员直接填报。

(三)涉及跨部门的数据采集时,由数据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数据产生的源头单位填报,数据产生源头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并对填写的数据负责。

第十三条数据审核与汇总。

(一)各单位负责同志负责对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提交数据汇总部门审核(数据采集单位与数据汇总部门相同的自行审核)。

(二)数据汇总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与汇总,数据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连同电子数据一同提交学院数据平台管理部门。

(三)学院数据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层面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负责将审议后的数据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数据采集完成后,要将所采集数据的佐证材料按数据平台中表项顺序整理留存,纳入人才培养工作档案材料,同时作好历年数据电子版的备份。佐证材料作为检查其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原始依据。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学院数据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单位上一学年数据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学院数据平台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数据平台建设考核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组织措施;数据采集的完成时限;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七条数据平台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年终工作考核数据平台建设一票否决制度,数据平台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该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和较坏影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填报人对自己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填报信息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五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采集组织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和填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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